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42号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淑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魏士尼卫浴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东经四街59号,经营者:钱品锋。
被告:佛山市贵族之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煌,经理。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威士尼陶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湖厦村厦安路4号,经营者:苏煌。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彬,广东隽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魏士尼卫浴批发部、佛山市贵族之家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威士尼陶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