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6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城区智航烟酒商贸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红旗南街尚雅名都第拾号门面房。
经营者:张晓利,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红旗南街尚雅名都第拾号门面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城区智航烟酒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