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17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百姓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青年中路东侧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JE1YB5U。
经营者:李宝英。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百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