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069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思马特婴童用品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骂驾桥3号103室。
经营者:胡学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思马特婴童用品电子商务中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