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1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北区回兴街道国平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4幢,注册号500112600262683。
经营者:贾国平,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渝北区回兴街道国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渝北区回兴街道国平食品超市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