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877号 罪犯邹文友,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文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邹文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邹文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文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邹文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邹文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