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07号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春晖,董事长。
被告: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总经理。
被告: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总经理。
被告:黄春豪,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宗界锋,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黄春豪、宗界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