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904号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A22栋。
法定代表人:曹治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1984年2月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A栋340室。
法定代表人:吴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普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江苏普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