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澎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蔡建兴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中翔家电城A1号。
经营者:蔡建兴。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蔡建兴五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