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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深圳市鸿运泰米业有限公司、光山县兴辉精米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10民初2209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深圳市鸿运泰米业有限公司、光山县兴辉精米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深圳市鸿运泰米业有限公司;光山县兴辉精米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2209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运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金朗巷三巷8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4。

法定代表人:洪灿平。

被告:光山县兴辉精米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砖桥镇王大湾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

投资人:曹祖群。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鸿运泰米业有限公司、光山县兴辉精米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4200元;

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多预缴的25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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