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30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特别授权),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南阳镇友存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B,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通庆路41号。
经营者:王成中。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区南阳镇友存百货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