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4民初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农区芽儿美母婴用品商行,住所地工农区22委11组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比优特时代广场00401室4F-11。
经营者:陈鹏。
被告: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工交路东、国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邢淑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工农区芽儿美母婴用品商行、鹤岗市比优特时代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工农区芽儿美母婴用品商行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被告工农区芽儿美母婴用品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