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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南阳市卧龙区兰蔻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4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南阳市卧龙区兰蔻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阳市卧龙区兰蔻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兰蔻化妆品店,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397号。

经营者:毛晓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兰蔻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3日因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兰蔻化妆品店已于起诉前办理工商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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