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56号 原告:王连尚,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住山东省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罗彩琴,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忠赛机械厂,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边家庄村。
经营者:王赛兵。
被告:邢台亮辉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刘庄村。
投资人:王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王连尚与被告任县忠赛机械厂、邢台亮辉机械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王连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且明确表示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连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