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五妹,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上诉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五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