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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梦娇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395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梦娇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梦娇电器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03民初395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梦娇电器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12栋112号。

经营者:陶坚,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梦娇电器行(以下简称梦娇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梦娇电器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梦娇电器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梦娇电器行赔偿原告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梦娇电器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樱花卫厨公司的第1209675号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梦娇电器行未经原告樱花卫厨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害原告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梦娇电器行书面辩称:被告梦娇电器行经营者陶坚于2003年至2017年9月在高桥大市场家电城12栋112号经营家电,2018年3月回原单位长沙油漆厂有限公司上班后未在高桥大市场家电城12栋112号从事经营活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9月21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09675号商标(见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

2006年5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樱花(开曼)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5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20日。

2008年9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樱花卫厨公司,后又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樱花卫厨公司。

此后,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原告樱花卫厨公司提交的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2957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2日,公证员等人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12栋112号附近一处标有“东城电器”等字样招牌的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商品。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商品名称为家用燃气灶具,商品外包装盒上印刷有“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及图二标识,商品上有图三标识,收款人为“伊丽莎白李氏150××××5138”。

图一图二图三另查明,被告梦娇电器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于2003年9月17日,登记的经营范围:饮水机、净水器、PC瓶、家用电器批零兼营,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12栋112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告梦娇电器行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成立,本案诉讼中,其提交的“长沙油漆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关于陶坚等同志任免的通知》复印件不能证明经营者陶坚没有经营梦娇电器行,但并不因此免除原告樱花厨卫公司的举证责任。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2957号公证书公证的购买过程,被控侵权商品购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12栋112号附近一处标有“东城电器”等字样招牌的店铺,店铺招牌与被告梦娇电器行字号不相同,“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12栋112号附近”也与被告梦娇电器行登记的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12栋112号”不一致,收款人信息亦不能证明与被告梦娇电器行存在关联。

仅凭公证书记载的购买地址不能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原告樱花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梦娇电器行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原告樱花厨卫公司诉请被告梦娇电器行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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