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2041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云腾餐饮店,经营场所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41组。
经营者:夏春秋,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云腾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