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41号 原告:谢苏娟,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张犇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38号-1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3MA28N08F7J。
经营者:张仙明,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谢苏娟为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张犇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苏娟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苏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