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72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区龙鑫佳超市;吴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润来通市场内。

经营者:吴盛。

被执行人:吴盛,男,1979年8月21日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沧区龙鑫佳超市、吴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42元,申请执行费6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吴盛名下银行存款9992.45元,在扣缴执行费66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