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65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475625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食为天粮油连锁店(华兴路)分店,注册经营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华兴路,实际经营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华兴路837号“食为天粮油连锁店”。
经营者:孔凤,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食为天粮油连锁店(华兴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