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4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被告:滨海县东坎镇高兴超市,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永康路西湖一品小区门口内。
责任人:翟玉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东坎镇高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