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689号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起诉、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撤诉等。
被告:天元区蔚然锦和伟伟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天台小区17栋门面。
经营者:李伟。
被告: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华蓉广场N单元1023房。
法定代表人:刘惠英。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蔚然锦和伟伟便利店、湖南五川锦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