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27号 原告:周中楠,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如意烘焙酒店用品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179号。
经营者:张尽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如意烘焙酒店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周中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并明确表示将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中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