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33号之三 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京岩,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统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街南边巷53号403。
法定代表人:孙彦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统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