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会村会东路65号。
投资人:袁浩。
被执行人:袁浩,男,1991年1月27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袁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