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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与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刘强与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强;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0号 原告:刘强,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洁,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胜堂路胜苑小区C区24-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强与被告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刘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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