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9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柳彦超市,经营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宫家庄花园路1号东侧第1间。
经营者:贡彦坤。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柳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