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1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区远卓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G,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j6-06。
经营者:姜同滨。
被告:淄博艾格森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M,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商家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赵汝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区远卓建材商行、淄博艾格森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