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刑更1055号罪犯张学勇。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0106刑初7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20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认为,罪犯张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学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19月9月、2020年2月获表扬二次。
罪犯张学勇对判决罚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