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95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被告:周村应时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周村区军民路46号“应I百货”。
经营者:刘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应时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