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1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振江,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振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