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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振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3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振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汤振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1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振江,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振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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