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45号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明村泾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景霞,女,汉族,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轶韬,李文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景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陈景霞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