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50号原告: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景新路28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伟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九洲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南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吕彩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奥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阳光花园小区9号5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郑玉浩。
原告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九洲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奥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