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50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9-501室。
法定代表人:熊思会,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百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