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晨钟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26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晨钟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晨钟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62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晨钟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湖北工业大学南门商业街门面特1号。

经营者:周智祥。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晨钟副食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