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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佰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哇噢箱包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657号
案件名称天台佰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哇噢箱包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台佰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哇噢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唯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657号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ASSOGROUPCO.,LT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维多利亚市。

法定代表人:张峰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力鸣,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佰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威。

被告:浙江哇噢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鹏辉。

被告:上海唯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自宪。

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ASSOGROUPCO.,LTD.)与被告天台佰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哇噢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唯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ASSOGROUPCO.,LTD.)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ASSOGROUPCO.,LTD.)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ASSOGROUP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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