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1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星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茂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