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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楠铭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987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楠铭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楠铭果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98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楠铭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千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楠铭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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