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1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天府新区鑫怡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127号。
经营者:朱正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天府新区鑫怡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天府新区鑫怡超市以其与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天府新区鑫怡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天府新区鑫怡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天府新区鑫怡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