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49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成联通信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116号(洪达巷259号)。
经营者:王望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成联通信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被告企业名称由武汉市武昌区成联通信产品经营部变更为武汉市洪山区成联通信产品经营部。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