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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艺、成都玖贰捌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执保183号
案件名称郑宏艺、成都玖贰捌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宏艺;成都玖贰捌宏森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宏森瑞林家具有限公司;成都森木源宏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183号 申请人:郑宏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玖贰捌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新民社区大成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邓宏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宏森瑞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新民社区大成街106、108号。

法定代表人:蓬理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森木源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路85号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邓宏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郑宏艺与成都玖贰捌宏森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宏森瑞林家具有限公司、成都森木源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宏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玖贰捌宏森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宏森瑞林家具有限公司、成都森木源宏森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257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玖贰捌宏森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民分理处账户(22×××65)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宏森瑞林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体路支行账户(15×××08)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森木源宏森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延线支行账户(51×××69_1)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上述财产的冻结以实际冻结金额30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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