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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盛世芳华食品商行、河南广味香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672号
案件名称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盛世芳华食品商行、河南广味香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盛世芳华食品商行;河南广味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广味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72号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工业集聚区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友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盛世芳华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白沙洲冷链市场内十一区23-24号。

经营者:李华俊。

被告:河南广味香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城郊张楼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猛。

被告:河南广味鲜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猛。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盛世芳华食品商行、河南广味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广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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