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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城关区雁滩琉璃鲸舒芙蕾小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3099号
案件名称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城关区雁滩琉璃鲸舒芙蕾小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关区雁滩琉璃鲸舒芙蕾小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099号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68号2栋1209、1210、1211室。

法定代表人:黄柯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雁滩琉璃鲸舒芙蕾小餐饮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13号西广场3号铺面。

经营者:付小婕。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雁滩琉璃鲸舒芙蕾小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9516125号“琉璃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拆除带有“琉璃鲸”字样和标识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446元,其中:取证购物费46元、公证费400元、律师费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经营的“琉璃鲸”品牌系国际知名的连锁创意饮品品牌。

“海蓝时见鲸,梦醒时见你”,琉璃,悠久、珍贵,象征产品的美好纯粹;

鲸,灵性、梦幻,谐音南“京”。

听觉上,琉璃鲸给人的感觉是梦幻而纯粹。

琉璃鲸以其丰富而极具特色的产品,有温度的品牌理念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且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差异性。

凭借高门槛材料选用和独特的产品口味,一经推出便在极短的时间内走红网络,长期霸占各大社交网络首页,吸引很多年轻人排队打卡,一条简单的打卡视频,可以获得上千万的播放量和几万的点赞量,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同时,原告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产品技术向全球推广,举办多次品牌授权签约仪式,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经营的实体门店及各地的加盟店数量多达三百多家,覆盖全国多个城市。

原告为宣传“琉璃鲸”品牌,依托第29516125号“琉璃鲸”注册商标,委托专业广告公司进行整体品牌设计,并投入巨量的广告,使“琉璃鲸”品牌在消费者及行业市场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1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29516125号“琉璃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茶、茶饮料、食用淀粉、谷类制品、面包、蛋糕、冰淇淋、糖、比萨饼、糕点”。

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至2029年1月20日。

原告作为第29516125号“琉璃鲸”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权。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了“琉璃鲸”标识,并且室内装潢也突出使用了“琉璃鲸”标识。

经对比,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29516125号“琉璃鲸”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在餐饮行业的知名度的故意。

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

误认为被告为原告的直营店或加盟店。

从而为被告带来巨额收益,但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的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城关区雁滩琉璃鲸舒芙蕾小餐饮店已不存在,至此其企业法人资格终止,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丧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故本案被告城关区雁滩琉璃鲸舒芙蕾小餐饮店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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