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185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联为广告有限公司(原为中山市灵动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K4UA0J。
法定代表人:刘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艳群,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42-146,公民身份号码420************222。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联为广告有限公司、陈艳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