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2368号之一原告:耿盛琛,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渤真,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婷,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盛琛与被告陈永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耿盛琛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盛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耿盛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