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6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关区如意箱包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茶亭浙商城C区1033号。
经营者:袁湘乾。
本院在审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如意箱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