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63号 原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547614262。
法定代表人:胡仁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81622Q。
法定代表人:周荣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步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优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村邵家角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LEF65P。
法定代表人:张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颖,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公司)因与被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杭州优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捷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胡铁锋,凯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姚步堂,优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颖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5月18日,捷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捷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