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1号 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武义宏盛餐具有限公司内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0620019811。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原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临39号7幢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59134Y。
法定代表人:费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原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