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88号之一 申请人:胡胜蓉,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十社。
法定代表人:彭岗,总经理。
被申请人:彭岗,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人胡胜蓉与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彭岗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胜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彭岗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035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胜蓉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彭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龙桥分理处的账户(6228460468020133578),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彭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香江支行的账户(6217003810047736601),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彭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龙桥镇营业所的账户(6217976510009860166),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彭岗在交通银行成都荷花池支行的账户(6222629530004906815),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保全,以合计金额1035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