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86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明鼎王记小吃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林秀君,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王云鹏,男,大连高新区明鼎王记小吃店实际经营者,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区明鼎王记小吃店、王云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